近日,吴江法院在审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,被告某纺织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当庭谎称案涉货物已经退还,该虚假陈述的行为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。
原告某毛纺公司曾委托被告某纺织科技公司加工布匹,但因被告加工的布匹存在质量问题,经双方协商,被告同意将损失折抵部分加工费用并退还其他尚未加工的布匹。但原告工作人员去被告处取走布匹时,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却矢口否认,称被告处并无原告的布匹。为此,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因退还布匹不能导致的损失70万余元。
在开庭审理时,徐某一开始称案涉货物已经退还给原告,企图编造谎言掩盖事实,并向我院提供了伪造的送货单、码单。但是,徐某陈述的情节有多处不符合生活常理,交接细节在多次陈述中也存在前后不一致,承办法官对此产生怀疑。审理过程中,承办人前往被告仓库进行勘查,发现货物仍放置在被告处。徐某见情形不对,才改口向法院承认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欺骗行为。承办法官在告知其法律规范及违法后果后,依法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,对其罚款5万元。
徐某在收到吴江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,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并接受法院对其的教育和惩治。同时,徐某还向法院提交了《悔过书》,并表示愿意同原告协商处理该案,退还相应的货物。后该案件双方调解结案。
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,在接受法庭调查或作陈述、抗辩时,应当按照事实情况,如实陈述相关内容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、捏造或者虚构事实的,法院将根据相应的情节,予以罚款、拘留,严重的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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